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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採用該圖 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 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 則,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 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 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符 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 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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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第15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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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 制:符合其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 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 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之限制: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 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 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 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 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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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 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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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 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採用該圖 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採用該圖 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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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 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 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採用該圖樣於 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 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 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 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 農地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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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 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或住 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 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 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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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 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 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 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 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 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 其申報開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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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採用該圖 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 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 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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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符合其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 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 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之限制:符合其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 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 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 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 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