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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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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應 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一、第一項將「災區」修正為 「受災地區」之理由,同 第五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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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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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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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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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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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 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 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 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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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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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一、第一項將「災區」修正為 「受災地區」之理由,同 第五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