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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24
- 內容:
- 四、 規範開發建築用地開挖整地係指建築面積外之開挖整地。(修正條文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 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 積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 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 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 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 尺。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 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農授 水保字第一○一一八一 七六八一號函規定,「開 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 係指建築面積外之開挖 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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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 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 448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 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 公尺者。且依 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 之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 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 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 二千立方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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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 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 公尺者。且依 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 之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 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 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 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公尺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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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 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 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公尺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其他開挖整 地面積 平方公尺合計平方公尺 堆積土石申請興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176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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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最高樓地板面積、 、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 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 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 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 農舍用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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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 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 公尺者。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 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建築面 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 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 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 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 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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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 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 公尺者。養禽設施、孵 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 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 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 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 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 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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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 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 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 平方公尺者。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 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 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 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 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 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 方公尺者。 □五、 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 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 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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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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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七、堆積土石。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