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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
  • 12.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 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填方總合立方公尺 建築物樓層樓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 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 1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 16.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依不超過原有使 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 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 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 條規定之限制。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 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 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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