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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違規農業使用之處理)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
  • 182.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而使查定類別倘仍屬「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從事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 營或使用者。一、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從事農、漁、 牧業之墾殖、經營或 使用者,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 183.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第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 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五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 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 於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 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非都市土地,其各種 使用分區之土地。
  • 18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第二十四條 刪除(超限利用處理)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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