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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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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位 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 保護區之面積大於十公 頃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 18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 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其餘委員由本 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
  • 183.
    題: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其餘委員由本 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
  • 184.
    題:
    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5
    容:
    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 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 至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 員外,並依個案性質, 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 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 五位組成之。 四、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 保持局之成員外,並 依個案性質,由審議 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 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 位組成之。
  • 185.
    題:
    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專家座談會議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09-14
    容:
    9月14日邀集農村社區綠色照顧綠場域、綠飲食、綠療育及綠陪伴4主軸之專家學者,共同研擬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之工作任務、知識與技能,以後續可落實課程規劃、操作與考評之項目為主,該次會議中已確認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表,
  • 18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2
    容:
    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以便其到場說 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學識經 驗人員列席說明。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其餘委員 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
  • 18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2
    容:
    餘委員由署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其餘委員由局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得視需 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 詢。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 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 詢。執行秘書 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 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 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 188.
    題:
    「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畫」徵件,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提案截止,詳如公告計畫內容。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09-05
    容:
    二次審查得依需 求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五)本署得委由專業團隊或專家學者辦理輔導及查核,並依查 核結果,請受補助單位予以調整計畫或改正者,受補助單 位應予以回應說明或配合調整。
  • 18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1
    容:
    得邀請本署或各分署有關業務單位人 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本小組開會時, 得邀請本局或各分局 關業務單位人員、相關 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有關業務單位人員、相 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 家出(列)席。 六、 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 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資安專人,由資訊科負 責列冊,並依資安法規 定,指定本署之資安聯 絡人辦理通報資安事 件或進行結案等相關
  • 190.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1
    容:
    總平臺以農村水保署統籌運作為原則,得邀請農業 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以利進 行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諮詢、總平臺以農村水 保署統籌運作為 原則,得邀請農 業部及所屬機 關、各部會、學 者專家等參與, 以利進行農村產 業跨域計畫或農 村區域亮點計畫 之諮詢、協調及 審查。總平臺以水保局 統籌運作為原 則,得邀請農委 會及所屬機關、 各部會、學者專 家等參與,以利 進行農村產業跨 域計畫或農村區 域亮點計畫之諮 詢、協調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