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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繼續保密」、「解密」等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變更、解密、銷燬手續。五、本局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資訊人員應確認『硬碟機密資料』無洩密之虞時,再交由秘書室進行送修手續。資訊人員應會同政風室確認該設備「硬碟機密資料」完全清除後,再交由秘書室進行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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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前項水土保持規劃書經主管機關審定後,未變更開發區位或面積者,因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時,免辦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書手續;俟區域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再依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及環境影響評估要求,落實於水土保持計畫內,並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列出水土保持計畫與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差異比較說明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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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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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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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惟應於請假結束次日起三日內補辦完成。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十三) 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工作: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惟應於 請假結束次日起三日內補辦完成。並於離職當日 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三)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工作: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惟應於請假結束次日起三日內補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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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3-25
- 內容:
-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集貨場、儲藏庫、容器等及其他附屬設備,其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 農產品儲運設施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集貨場、儲藏庫、容器等及其他附屬設備,其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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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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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八、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一)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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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4-26
- 內容:
- 休假或出差、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備查。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請假、休假或出差、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 錄備查。 (二)請假、休假或出差、因公 臨時外出人員,應先辦妥 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 備查。 請假、休假或出差、因公臨 時外出人員,應先辦妥差假 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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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同意核貸案件,除通知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外,並將申請書第一聯退還申請人,第二聯函送執行機關,資本支出與週轉資金貸款:於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當日,將款項撥存借款人帳戶或開具指名票據一次撥付。十九、經辦貸款銀行經辦本貸款之手續費,定為年息一.二五厘,由利息收入款中支付。貸款風險由山坡地開發基金戶負擔,但因徵信調查、擔保品查估不實或因貸款手續錯誤等發生呆帳時,應由經辦貸款銀行負責。其設備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如屬公共設施者,應依該項貸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