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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6
- 內容:
- 分署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分署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分局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分 署 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分局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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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二) 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署審查後,報本署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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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專案審查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會議,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 專案審查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會議,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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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二)審查方式: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由各農村社區簡報說明及備詢,審查小組應依據計畫書內容、簡報說明及參酌公開閱覽之各項意見,代表出席會議之次數、層級、建言 及表現等。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及 政策配合度。代表出席會議之次數、層級、建言及表現等。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及政策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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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3-24
- 內容:
- 依據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召 開一百十二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一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 案決定,為加強督導,一百十三年度起汛期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開發 案件臨時防災抽查, 依據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八月十 七日召開一百十二年度「研商 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一 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案決 定,為加強督導,一百十三年度 起汛期前,本署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開發案件臨時防 災抽查,除水土保持計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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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駐人員為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窗口,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等防災會議簡報彙整、製作及其他應變工作。(5) 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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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且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未設置景觀總顧問者,依此原則精神組成審查小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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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 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 日「高災害危險潛勢地 區之『預防性疏散避難』 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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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水土保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 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 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署提報本部特定 水土保持區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會議,針 對初審意見辦理 情形及計畫工作 項目、工作權責 劃分、保持局提報本會 特定水土保持區 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會 議,針對初審意 見辦理情形及計 畫工作項目、工 作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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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09
- 內容:
- 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署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七、 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