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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由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初審),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並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現場實勘。審查方式:由審查小組以公平、合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依據實際需要辦理現場實勘,審查委員審查結果應排列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為優先辦理、計畫可行及視經費研處等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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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7-01-04
- 內容:
- 2)堆置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視實際需要建妥臨時擋土設施。(3)堆置區為防止地表逕流水流入與土石流失或塵土飛揚影響環境品(2)土石之堆置作業,其基腳視實際需要施作相關擋土設施,堆置之邊坡應設平台階段,每階段高度五公尺以下,(3)周圍視實際需要設置防護措施以維安全。(4)臨時性土砂緩衝區宜考慮清淤之臨時便道,以利機械直接清除。2、為避免污染路面及環境出入省縣道或接近住宅區時,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適當之洗車設備,俾便車輛輪胎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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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二)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 一人 ,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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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五)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 通報作業: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五)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 定後實施。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 通報作業: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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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3-25
- 內容:
- 農業生產管理設施 公頃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設施骨架、生產管理所需噴藥、 農產品儲運設施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集貨場、儲藏庫、容器等及其他附屬設備, 農產品處理加工設施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一、 包括製茶、醃漬、烘培等及其他農產品加工設施與設備。 農業生產管理設施 公頃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設施骨架、生產管理所需噴藥、灌溉、棚架及其他設施、 農產品儲運設施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 包括集貨場、儲藏庫、容器等及其他附屬設備,其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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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五、前項第七款,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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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二) 分署視實際需要轉知公所申請,公所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五、撤除進駐時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除重機械進駐: (二) 分局視實際需要轉知 公所申請,公所獲准 後進駐,並副知縣市 政府。 (二) 分局視實際需要轉知 公所申請,公所獲准 後進駐,並副知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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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依設計書施工,扣除政府之補助額外,依實際需要核貸。 農塘 座 六○、○○○ 依設計書施工,扣除政府之補助額外,依實際需要核貸。 園內道改善 公里 六○○、蓄水池 卅噸\ 座 以設計圖發包施工,並依實際需要核計最高核貸額 小型灌溉 處 八○、 農產品生產管理 公頃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包括設施骨架、生產管理所需噴藥、灌溉、棚架及其他設施、設備等。農產品貯運設施 處 以實際需要配合款額核貸,包括集貨場、貯藏庫、容器等及其他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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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十四、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其原則如下: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其原則如下:(一)技術服務類:技術服務類: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二十二、評選方式得依委託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應載明於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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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本局暨所屬各分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標案,其發包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未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