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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3
- 內容:
- 原創宣示及授權: 參賽者報名申請之影音創作作品,保證作品為自行創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智慧 財產權,且有權為本同意之下列授權:授權人應該確認擁有其作品的著作權,主 辦方不承擔包括(不限於)肖像權、原創宣示及授權: 參賽者報名申請之影音創作作品,保證作品為自行創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智慧 財產權,且有權為本同意之下列授權:授權人應該確認擁有其作品的著作權,主 辦方不承擔包括(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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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09
- 內容:
- 六、本次營隊產生之所有成果智慧財產權屬於得獎者,應同意無償 授權主辦單位將其為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文字、作品及其他資 料,以不限區域、時間次數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社團幹部經驗 飲食 □葷 □素 緊急連絡人姓名 與學生關係 緊急聯絡電話 緊急連絡人 簽名 □同意本次營隊產生之所有成果智慧財產權屬於得獎者,無償授 權主辦單位將其為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文字、作品及其他資料, 以不限區域、時間次數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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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4
- 內容:
- 此外,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詳細規範請參閱附件二、 五、遵守智慧財產權與成果運用規範 輔導過程中產生之 技術、教案、教材等智慧財產 ,應遵循計畫規範使用, 不得未經同意擅自對外販售、此外,須尊重智慧財產權, 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或有損公共利 益之行為。詳細規範請參閱附件二、個案輔導參與切結書。 五、遵守智慧財產權與成果運用規範 輔導過程中產生之技術、教案、教材等智慧財產,應遵循計畫規範使用, 不得未經同意擅自對外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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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未通過審查之 送審資料,本署當以尊重其智慧財產權、創意與學術倫理,盡安全 維護之義務,並得依檔案法規定集中管理,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 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請自行保留備份資料;未通過審查之送審資料,本署當以尊重其智慧財產權、創意與學術倫理,盡安全維護之義務,並得依檔案法規定集中管理,於法定保存年限屆期後逕依規定銷毀; 二一-二○ 權利使用費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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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 (三)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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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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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3-13
- 內容:
- (三) 須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包括報名資料及相關附件資料等,不得侵害 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所提報之成果數據,應為真實,不得任意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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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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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涉 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執行 相關成果,農村水保署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享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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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申請資料審核完畢不予退還,請自 行保留備份資料;未通過審查之送審資料,本署、各分署 當以尊重智慧財產權、創意與學術倫理,盡安全維護之義 務,並得依檔案法規定集中管理,於法定保存年限後逕依 規定銷毀;最終成果產出之內 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 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