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0秒
-
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表示於驗收合格後支付): (1)第1期:廠商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工程無需取得建造執照者,由機關依個案特性訂定付款時機)。 (2)第2期:廠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
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其應指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者而言,又該農業設施應屬可申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物型態,始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並歸類為屋頂型綠能設施。
-
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 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 年齡、
-
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負責綜理該公所所有鄉 政業務,包括核發鄉內建築案件之建造執照等,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嗣後Q公司於109年8月間向該公所申請核准 建造執照、開工審查等業務之際,鄉長壬透過白 手套癸出面向戍索賄400萬元,並於同年8 月24日順利獲該公所發給該案之建造執照。 (4)鄉長壬於任職鄉長期間,利用友人帳戶藏匿犯罪 所得及不明資金,1)違失態樣 鄉長壬利用職務上具有核發建造執照及受理陳 情案件之機會,向施工廠商索賄。
-
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組 成審查小組確實做好區別真假農舍的把關工作,要建立權責相符之制度管理機制, 統籌辦理農舍申請及建造執照審核未來申請興建農舍,而此依規定一出,亦造成 當地農民的反彈,相關農舍興建及炒作的問題浮出檯陎,亦可 增定申請人頇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有自有可供居住之建築 爱或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得不予許可興建農舍等規定。
-
6.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
-
7.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二)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
8.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
-
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 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 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 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 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