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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亦有設立滾 存回基金之機制,如辦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等示範型計畫, 受輔導企業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隔年起五年內,每年依該年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計畫之衍生收 益,提撥農村再生基金專戶,分年提撥之累計總額以所受補助款總額 二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