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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第17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休閒農場經營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且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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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休閒農場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應由休閒農場經營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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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位於非山坡地達三公頃以上(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達三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達十 公頃以上)之休閒農場經營者應自行申報外,其餘亦得自行申報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查後,通知休閒農場經營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