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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 ( 派 ) 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其 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任期為二年;因故出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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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由本局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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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並 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 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 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 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