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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關於違法行為之處分包含行政處分及刑事處分,詳述如下: 壹、行政處分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8、31、32條規定,行政處分的內容有: 限期改正、罰鍰、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撤銷許可、已完工部分停止使用、沒入設施及 所使用機具、清除其工作物及兩年內暫停受理開發申請等。以上各種行政處分方式,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況同時採取多種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