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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 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 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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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 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 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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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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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 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 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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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 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 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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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 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 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 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 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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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 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 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 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機關提起訴願。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 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 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 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 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