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中,農村再生如何做到有計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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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再生條例」中,首先有具由上而下性質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定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讓轄區內之農村再生方向及施行能有較整體性、有秩序地發展。
二、透過由下而上的機制,社區發展願景由農村居民共同參與討論,再加上培根課程的訓練,社區居民會更了解農村再生發展之意涵並知道自己的真實需求;而後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經申請審查通過後,亦讓在地農村社區依其中之願景及計畫構想適切地發展。
三、為逐步具體實現「農村再生計畫」中所提出之願景及計畫構想,農村社區須研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列出預定要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向中央申請補助來執行。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訂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對轄區內土地使用依其性質作功能性分區規劃及公共設施配置;除提高農村土地之管理效益外,亦避免不同土地利用性質間之衝突。
五、此外透過「社區公約」之訂定,一方面強化農村社區之自主管理及提高居民之切身參與,亦讓社區能更有效地維護管理整體環境、公共設施及景觀。
六、為使農村再生在推動上能有其後盾,設置了「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依計畫推進時程專款專用於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之相關事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