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期限。 更新日期:113-10-25 瀏覽人次:335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推特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社區函送之農村再生計畫申請後,經檢核文件符合規定者,應於收文日起十四日內於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村社區村里辦公處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將草案提供予社區居民公開閱覽七日以上。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