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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審?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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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審?

(一)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本條第1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山坡地開發或利用申請案,涉及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法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