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需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審? 更新日期:113-10-25 瀏覽人次:4570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推特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一)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本條第1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二)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山坡地開發或利用申請案,涉及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法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12條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