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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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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