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擬提農村再生計畫須符合那些資格?向何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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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於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之區域為農村社區範圍,藉以因應生活、生產與生態三生一體規劃及建設之政策目標之農村社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均得擬提農村再生計畫。
二、農村社區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三、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接受完成農村再生培根計畫關懷、進階、核心及再生班四階段之完整訓練。
四、農村再生計畫申請窗口: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擬提農村再生計畫方式: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