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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治山防災及土石流災害防治工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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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治山防災及土石流災害防治工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關本署辦理治山防災及土石流災害防治工程主要原則如下,但需視預算經費情形並依治理需要之優先順序辦理。

1、配合河川流域或重建區流域整體規劃聯合治理分年分期辦理之治理工程。
2、屬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分期分區辦理之治理工程。
3、以保護公眾人民生命財產為目的者。
4、工程用地已取得者。

惟下列情形,不屬計畫辦理範圍:

1、為個人所需要者。
2、為寺廟、教堂、學校或其他公共建築物等安全,如屬水土保持義務人需要處理者。
3、未依法取得利用者。
4、私人營利事業者。
5、已公告之中央管、縣管河川及屬水利單位權責之區域排水、農田灌排及中小型排水者。
6、農地重劃區排水。
7、國家公園範圍。
8、含(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等都市計畫範圍。
9、其他由私人集資興建之非農業用途,如坡地社區、公園、墳墓、遊憩用地或森林遊樂區、礦區、堆積土石、廢棄物、土石採取區或其他開挖整地等核定範圍內之區域。

上開處理及未臻之處,依現場會勘結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