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管理類 山坡地違規使用有沒有連帶處罰? 更新日期:113-10-25 依水土保持法第34條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32條或第33條第3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34條 檢舉違規使用山坡地之舉發人有無獎勵措施? 更新日期:113-10-25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5,000元。 依據法令: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4條 資料總筆數:12 筆 目前所在頁次:第 2 / 2 頁 最前頁 上一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