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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專用名詞定義)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 162.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第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一、使用區內各使用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及其義 務人。四、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水土保持計畫公告)第四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
  • 163.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第四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二)甚深層、深層及 淺層之四級坡。第三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
  • 16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使用區劃定及水土保持計畫)第六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水土保持義務人)第九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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