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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執照號碼 ○○○○○ 休閒農業設施高度 ( m )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 綠能設施高度 ( m ) 4 綠能設施面積(㎡) ( 請填寫太陽能板面積 )市區 里 路 段 巷 號 農業設施 種類 綠能設施(屋頂型) 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高度(M)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 綠能設施 高度(M) 綠能設施面積 (㎡) (太陽能板面積) 綠能設施 構造種類 太陽光電板 綠能設施 用途 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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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 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 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A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範圍,包含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隔 離綠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其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 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A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範圍,包含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隔離綠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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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前項應辦理變更使 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前項應辦理變更使 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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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應辦理變更使 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項應辦理變更使 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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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 興辦事業計畫之用地總面積上限,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且除供設置前款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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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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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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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農業設施 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前項應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 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 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 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面積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1-4款)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5-22款) 其他設施面積(非屬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設 施項目面積)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 農舍面積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1-4款) 休閒農業設施面積(5-2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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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