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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 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 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 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 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 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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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 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 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 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 製造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 論,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 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 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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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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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依刑法規定處斷。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 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 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 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 製造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 論,沒收之。 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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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 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 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 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 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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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一百九十九條 以森林竊盜之贓物作為原料所製作之木材、木炭及其他物品,該等物品視為森林竊盜之贓物。 第二百條 民法第九十六條(向佔有者請求償還費用)規定,不適用森林竊盜贓物之恢復。 第二百零一條 收取森林竊盜之贓物者,處三年以下之徒刑或三十萬円以下之罰金。森林竊盜贓物之搬運、寄藏、收買、牙保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五十萬円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