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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19條第8款規定。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除第18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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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除懲罰性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及第9款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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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條第五項及 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 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 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 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 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 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 已回復之文件。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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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18條第8款規定。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除第17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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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 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第五十七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 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 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 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 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 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 已回復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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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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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 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 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 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 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 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 已回復之文件。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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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 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 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 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 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 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 已回復之文件。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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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第五項及第 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 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 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 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 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 已回復之文件。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 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 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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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第五項 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 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 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 復原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 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 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第六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 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 原狀已回復之文件。但拋 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 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 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 委任,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