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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於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 分別新增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林業剩餘資源循環設施,並明定農糧剩餘資 源循環設施不受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及達一定規模以上應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推動循環農業並達成農業全循環零廢棄之目標。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農作產銷設施之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興建面積,不受申請設施所坐 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二、農作產銷設施增訂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之類別,並於附表一明定申請基 準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