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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新系統增加行動身分識別登入方式 新系統可引用申報人上次(年度)申報資料 新系統可引用申報人於監察院之申報資料 登錄財產申報資料,未上傳前新系統會將資料暫存系統中並 保留兩份版本,申報人無須自行匯出存放於個人電腦,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 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 理申報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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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新系統增加行動身分識別登入方式 新系統可引用申報人上次(年度)申報資料 新系統可引用申報人於監察院之申報資料 登錄財產申報資料,未上傳前新系統會將資料暫存系統中並 保留兩份版本,申報人無須自行匯出存放於個人電腦,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 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 理申報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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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四、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除依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進 行審查外,五、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六、政風機構為進行審查需查閱資料時,得直接向本機關 ( 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將審查結果陳報各主管機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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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公職人員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第 8 條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