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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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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07
    容:
    第九十五條之一 開發利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或水庫蓄水範圍,無保全對象,且開發後之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 2.
    題:
    預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第九十五條之一 開發利用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 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 或水庫蓄水範圍,無保全 對象,且開發後之逕流量 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 容許排洪量。設置共同管道法所定之 第九十五條之一 開發利用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 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 或水庫蓄水範圍,如無保 全對象,且開發後之逕流 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 之容許排洪量。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水庫蓄水範圍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制建築地區 16. 國有林地、保安林地、 四、若考量蓄水或安全因素,蓄水範 圍周界宜採用適當之防滲漏處理。 第六節 植生方法 第五十七條 (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或水庫 蓄水範圍,如無保全對象,且開 發後之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 統之容許排洪量。 第五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 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 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 理機關(
  • 4.
    題: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三)林政務委員盛豐主持94年1月5日「水庫集水區保育防災新思維」決議事 項:水保局負責負責水庫蓄水範圍(含保護帶)及上游林班地二者以外之 山坡地之治理工作。
  • 5.
    題:
    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11-09
    容:
    鐵路 18 一般道路 10 無 0 重要設施 重要公共設施(如防災相關公用設施和防 災避難場所、高壓電塔、攔河堰、水庫蓄 水範圍等) 18 無 0 脆弱度評分等級分數區間,高(V>58分)、中(30分<V≤58分)、
  • 6.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2是否位屬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台灣省水庫蓄水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洪氾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 5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 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 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 管理機關( 第五十四條之二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 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 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 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 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 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 入。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庫蓄水範圍 33. 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制建築地區 16. 國有林地、 水庫蓄水範圍 33. 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制建築地區 16. 第五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第五十四條之二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庫蓄水範圍 33. 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制建築地區 16. 國有林地、 第五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 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 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 管理機關( 第五十四條之二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 284 水利法 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 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 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庫蓄水範圍 33.高速鐵路兩側 之限制建築地區 16.國有林地、保安 林地、大專院校 實驗林地及林業 試驗林地等森林 地區及區域計畫 劃設之森林區 34.水庫蓄水範圍 33.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制建築地區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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