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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二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 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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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 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由各分署統籌 研議,以專案提報農 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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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 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1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 本署提出申請: 在地組織及團體(社區協會、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 11 4 年 1 月 10 日 前 檢附下列文件 ,透過 轄區 分署 向 本署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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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3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本署提出申請: 在地組織及團體(社區協會、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 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3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 本署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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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六、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 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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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年度補助案公告資訊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11-04
- 內容:
- 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3 環境改善類: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5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3億元4農村社區企業暨農村好物整合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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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00億元, 各工作項目實施所需經費分年經費需求表詳如附表(表7),其中各年 資本門經費將依農村發展實際需求編列,估計約佔每年總經費百分之 10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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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 十自籌款。(三)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 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五)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 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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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 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 需建設事項,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由各分署統籌研議,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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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二十萬元,申請單 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設計包裝者, 以補助產出樣品為 原則,最高補助六十萬 元,申請單位至少 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三十自籌款。(三)環境條件改善類: 申請單位除第三項 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 自籌款,其補助基 準如下:1.單一計畫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以下同) 二十萬元,申請單 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上限為二十萬元, 最高補助六十萬 元,申請單位至少 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三十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