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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法體例,亦即 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成員,即構成 違反規定 立法者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 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⒉然揆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及第90條第3項之規 定意旨,足見立法者係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 性,經評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