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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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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係透過公平、公開及市場競爭 機制決定價格,若各廠商間合意洩露或交付應秘密 之採購案件資訊,彼此間不為價格之公平競爭,實 為法所不許。
  • 2.
    題: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大陸委員會檢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及判決摘要,請避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案。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即屬違反規定,行政 主管機關尚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 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 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 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 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 地。
  • 3.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什麼叫作集村 方式,尌是當初我的立法意旨,譬如說一個農地重劃,500、600兯頃,不是可以很好的一 個生產環境,當初的立法意旨是這樣,我到立法院說明報告的時候, 大家都認為這種方式是很好的,尌是農委會定這個, 所以我這整個架構,整個立法意旨是這樣,演變後來又變成所謂的新 農,我剛剛跟你報告尌是在89年1月4號 受訪者 跟當初的立法意旨完全不同,那時候我是在做這個集村的時候,我那 時候也已經調桃園當輔導處長,非農民不准購買農舍資格,這個部分 跟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意旨不一樣,現在管地是農地農用在朝這個方 向來做。
  • 4.
    題:
    103年度「看見臺灣-山坡地土地保育政策發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次修法針對水庫集水區特定水保 區的務實檢討,其調整方式及配套措施,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將可符合土地合理管制及 嚴格管理的立法意旨
  • 5.
    題:
    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為利實務運作及落實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現行特定水土保持區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者,其開發利用之 認定方式,應有調整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將「一定規模以上之 地貌改變」
  • 6.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符合採 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9款辦理⋯,11200030081號函:「⋯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 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 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為符合採購法 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款辦理⋯,⋯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 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
  • 7.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觀諸本法之立法意旨,實與地方自治法前述規 範之意旨相當,為此,本條文規定,國土交通 大臣,於土砂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且情形緊急 必要時,得對都道府縣之首長,
  • 8.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05-16
    容:
    為利實務運作及落實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現行特定水土保持區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者,其開發利用之 認定方式,應有調整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將「一定規模以上之 地貌改變」
  • 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立 法意旨在以回歸刑法一 體適用;惟經檢視仍應 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於 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