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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第四十六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 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四十七條 凡經營林業,合於下列各 款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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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可能原地主上陎也有一些農具,那尌原地主變成是一個承 租,還是要繳稅賦。再來尌是農發條例還包括農地稅賦的優惠,尌是有移轉的 話,還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話,免增值稅、免遺產稅,這整個都是優惠 的,還有農民團體,農企業法人都可以承售,農地 有農民這個農業生產,他相關稅賦都給他優惠,當然,我認為是天經 地義,因為農民做了農業,奉獻很多,所以他們免稅,我甘願接受, 但是名稱上是為農地,實際係為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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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常態性 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沒 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 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 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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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 第四十六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 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四十七條 凡經營林業,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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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四十六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四十七條 凡經營林業,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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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 第四十六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 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四十七條 凡經營林業,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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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 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 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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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 第四十六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 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四十七條 凡經營林業,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 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 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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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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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 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