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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視為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成立、取得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視為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成立、取得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所施行特定開發行為,視為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成立、取得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或地方公共團體所施行特定開發行為,視為中央政府或地 方公共團體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成立、取得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施行特定開發行為,視為國家或地方 自治團體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成立、取得第十條第一項之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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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得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地滑防治工 程相關設計與實施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條 中文 因都府縣知事施作之地滑防治工程,其他都府縣明顯受益 時,都道府縣知事得依政令之規定,與其他都府縣知事協 議,視其他都府縣受益之程度,將都府縣知事管轄之都府縣 所須負擔之負擔金部分金額,由明顯有受益之都府縣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