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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條規定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 ; 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 ; 允許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各成員所佔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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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允許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各成員所佔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 審查項目增/減分計算( 允許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各成員所佔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 表二) 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 評選 ( 【註3】 允許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各成員所佔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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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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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 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 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 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 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 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 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 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 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第二十八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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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 時機等,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採購: (1)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 ; 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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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第二十八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由郵政機關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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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 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 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 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 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 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 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 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 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第二十八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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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 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 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 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 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 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 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 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 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第二十八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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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 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 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 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 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 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 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 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 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第二十八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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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協議成立時, 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 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 第五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 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 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 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 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 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 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