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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4
- 內容:
- 國土保安 □其他 都市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特種工業區 □保護區 □農業區 □其他使用區 B.□ 遊憩 □ 國土保安 □ 其他 都市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 □ 住宅區 □ 商業區 □ 甲種工業區 □ 乙種工業區 □ 特種工業區 □ 保護區 □ 農業區 □ 其他使用區 申請場域是否臨接道路 □ 是 □ 否 是否為漁電共生先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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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工業區: (一) 特種工業區。 (二) 甲種工業區。 (三) 乙種工業區。 第二十條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 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 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 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 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 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 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 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 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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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工業區: (一) 特種工業區。 (二) 甲種工業區。 (三) 乙種工業區。 第二十條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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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工業區: (一) 特種工業區。 (二) 甲種工業區。 (三) 乙種工業區。 第二十條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 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 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 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 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 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 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 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 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