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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縣(市)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 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 或安排參加職業訓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 排參加職業訓練者,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 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 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 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