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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41 條第 2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 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 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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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 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 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 護。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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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41 條第 2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 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 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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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41條第 2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 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 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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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41 條第 2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 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 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改由「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 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 全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