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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市)管河川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 疏散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 汛、第十款之 336 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 疏散措施。委託其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 (市)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疏散措施。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委託其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 川之防汛、水利署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 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河川 管理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 各級管理機關得將河川上游之河 川管理事項,委託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水庫管理機關辦理。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 疏散措施。委託其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 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332 河川管理辦法 縣(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 疏散措施。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 前,委託其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川之防 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378 河川管理辦法 縣(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 疏散措施。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 前,委託其流經之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但前條第九款有關中央管河 川之防汛、搶險由直轄市及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 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 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八) 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 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 急疏散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