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4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第二款 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 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 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及申 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 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 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使用,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面積、高程、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第二款或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 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 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理機關申 請許可使用,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第二款或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 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 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理機關申 請許可使用,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 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 尺範圍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 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 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 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第二 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 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 置圖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使用,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 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 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