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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十、河川圖籍:指管理機關依本法劃 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 及用地範圍線之圖說。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 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 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 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 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 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 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 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 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圖說。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 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 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面積、高程、採 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 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 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 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 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 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 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 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局應依土石可採區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製作 可採區河川圖籍及備妥相關資料,以供查閱及作為執行採取土石之依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 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 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 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 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 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 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 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 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 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局應依土石可採區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製 作可採區河川圖籍及備妥相關資料,以供查閱及作為執行採取土石之依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 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 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圖說。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 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 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 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 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 尺範圍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 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 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 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 置實測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