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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 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 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 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 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 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 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 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 三分之一,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 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 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 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 三分之一,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 第三十八條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總計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 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 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 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 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 圍內。 申請圍築魚塭之範圍,其寬度 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 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 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 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 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 高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