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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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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10-17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經濟部水利署,為充實相關政府部門防災人員對複合型土砂災害處置之應變能力及知識,同時強化相關業務機關縱橫向聯繫機制,特於10月17日辦理112年水土林複合型土砂災害緊急應變聯合演練;依照情境設定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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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1.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 關科系者。 2.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四)本局得參酌師資庫內講師 實際授課情形,建立年度推 薦師資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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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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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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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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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 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 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十二、報名資訊及方式: (一)報名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5)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例如:縣(市)政府、農、 漁會等。 2.相關 業務機關人員者,例如:縣(市)政府、農、漁會等□6其他_______ 推 薦 單 位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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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針對通過書圖文件查核之 ○○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得邀集專 家學者、地政司、營建署等相關業務機關代表以 及農委會相關業務執行單位代表等召開初審會 議,並提供意見。市)政府 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 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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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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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