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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地域森林計畫案之閱覽等) 第六條 都道府縣首長擬定地域森林計畫或變更此項計畫時,必須依據農林水產省令之規定,公告要旨,並將該地域森林計畫案從公告當日開始三十天提供民眾閱覽。前項規定之公告公佈後,對該地域森林計畫案有異議者,得於該項閱覽期間結束當日前,檢附理由書,向該都道府縣首長提出異議。必須聽取縣市森林審議會以及市町村長對於該地域森林計畫案之意見。若該地域森林計畫案的森林計畫區之區域內,含有第七條之二第一項以森林計畫為對象的國有林地時,都道府縣首長同時必須聽取相關森林管理局長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