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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開發行為之許可) 第十條之二 列為地域森林計畫對象的民有林(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所指定之保安當地域森林計畫變更,導致該區域內新增地域森林計畫對象之民有林的市町村,其最初擬訂之市町村森林整備計畫,市町村長就該市町村區域內存有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森林計畫對象的國有林時,引用前項規定的第六條第一項之閱覽期間期 一、必須為地域森林計畫對象之森林。 二、為期森林之永續撫育以及增進森林生產力,不受新森林法第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各自該森林計畫對象之國有林所屬森林計畫區相關之地區森林計畫之計畫期間截止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