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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 2.
    題:
    100年度「山坡地超限利用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林山坡地占百分之84,那超過30度的扣掉的話, 我看剩不下百分之五的茶園,百姓也是不能活啊!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十八條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 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 定辦理。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 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 頃。
  • 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未開發山坡地之處理)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放租、放領面積限制)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