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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會議針對水災生活救助金內容討論,南投縣政府建議新增住屋土石流救助,但因農業部已有相關規範,避免法律競合,建議不另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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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 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 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 堪居住程度者, 第七條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 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 數;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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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地損失確實為本次天然災害水砂溢淹所致,惟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不另發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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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地損失確實為本次天然災害水砂溢淹所致,惟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不另發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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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第七條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救助金之計算以○.○一公頃為基數,未達○.○一公頃者,不予計算。 (二)流失每○.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以○.○一公頃為基數;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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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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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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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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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 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 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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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 居住程度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二十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救助金之計算,流 失、埋沒以○.○一公頃 為基數;塭堤崩塌以一立 方公尺為基數;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 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 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