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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114年度修訂條文研商會議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5-02-19
    容:
    會議針對水災生活救助金內容討論,南投縣政府建議新增住屋土石流救助,但因農業部已有相關規範,避免法律競合,建議不另訂條文。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 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 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 堪居住程度者, 第七條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 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 數;未達○.
  • 3.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地損失確實為本次天然災害水砂溢淹所致,惟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不另發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地損失確實為本次天然災害水砂溢淹所致,惟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不另發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四)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甲方不另發 予土地損失補助。
  • 5.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21
    容: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第七條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救助金之計算以○.○一公頃為基數,未達○.○一公頃者,不予計算。 (二)流失每○.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以○.○一公頃為基數;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未達○.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 救助金應予繳回。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 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 以○.○一公頃為基數;塭 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 ;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 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 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損達不堪 居住程度者,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二十萬元。救助金之計 算以○.○一公頃為基數, 未達○.○一公頃者,不予 計算。救助金之計算,流 失、埋沒以○.○一公頃 為基數;塭堤崩塌以一立 方公尺為基數;未達○.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 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 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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