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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應於接獲申訴 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 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 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 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 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 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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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 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 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 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 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 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 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