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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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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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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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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 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 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 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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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 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 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 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 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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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 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 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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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且本案廠商資格係「『依法 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業者,並非 上開「無者免填」情形,建築師事 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 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 關之可行性研究、建築師事務 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 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 之可行性研究、規劃、況且 本案為技術服務,乃依「法令」 規定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採購, 該等設計、監造簽證事項均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建築 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 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 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 研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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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等服務項目。(二)專業服務範圍,係指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二)專業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